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8〕2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补齐短板,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动能,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不断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1.降低养老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同时,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发展,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结合国家养老发展实际,可逐步取消养老设立许可,依法依规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十三五”期间,全市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一家能连锁3家以上养老机构,一家能连锁5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项目所在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消防大队、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以及建设和运营补贴等财政支持待遇。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具体财政支持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15〕191号)有关内容执行。对国际著名养老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养老区域性总部的,享受我市吸引外资相关奖励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
3.精简机构审批手续。全面清理、取消申报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手续,并及时进行医保定点评估、签定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民政、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开办养老机构的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养老机构环境应先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小需填报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程,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大力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市环保局、市卫计委、人社局、市审批局、市老龄办)
4.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按照合法程序由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承接养老服务,并不断创新运行机制,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按相关规定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到2020年全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比例达到50%以上,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持续抓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及省、市相关精神,抓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以“五查五改”,即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扎实开展“对标达标”,即全面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列出的115项系列指标,进行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责任清单,集中整改落实,力争全面达标,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到2020年底,全市养老院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安全隐患得到全部整治,所有养老机构门卫应由有资质的保安人员值班。建立养老院等级评定标准、评估办法,完善养老院以服务质量为依据的奖补政策。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评价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并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老龄办)
6.不断改变政府服务方式。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可。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专业指导,对防火设施提出明确要求。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的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卫计委、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老龄办)
7.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和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
9.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重点满足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向居家养老服务倾斜,鼓励失能人员居家接受服务,增加服务套餐内容,减轻居家失能老人经济负担。健全农村困境老年人“一助一”关爱服务制度,建立城市独居老人探访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充分运用居家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的占比,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市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按照《南通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通委发〔2017〕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公建配套审查和验收;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镇、街道通过购置、置换或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配建养老用房列入规划设计要点和土地出让条件,建成后房屋所有权无偿移交当地政府,使用权归民政部门。所建服务设施地理位置适宜,方便老人出行、符合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到2020年,每个镇(区、街道)配建1家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村)配建1家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街道配建1家中央厨房,每个镇力争配建1家中央厨房,城市社区全部配建助餐点。进一步增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供给能力,通过努力,实现社会化运营全覆盖,并加大考核评估和补助力度。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打破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开养老机构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助洁、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护理站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驿站等社区小型托(养)老机构建设,三个街道要先行一步,其他镇也要充分发挥村(社区)优势,加快建设进程,为居家老人提供临时托养、社区康复、助餐、助浴、助洁等专业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支撑,发展居家服务的新业态。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养老机构开展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为居家老人提供一体化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的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考量因素。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在保障五保对象供养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敬老院全部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床位使用率达到70%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一所满足全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护理型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率80%以上,或采取社会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服务。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各镇(区、街道)和村级组织要为居家养老提供经费、场地等服务条件。鼓励志愿者、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切实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照明系统、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密集占比高的住宅区加装电梯。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对于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由市财政给予每户困难家庭6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2个以上。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软硬件水平。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镇(区、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内涵。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牵头部门:市老龄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上门护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与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驿站、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托老所建立紧密的医养结合关系并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支持和推进社区老年护理站建设,鼓励依托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社区老年护理站,上门为居家失能老人、大病康复期的老年人开展护理服务。鼓励社区老年人护理站以及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照护保险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机构深度融合。优先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医疗服务需求,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积极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将闲置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床位,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增设老年护理院。推进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或建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范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要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服务,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机构备案。到2020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50%以上,建有3家以上护理院和1家以上康复医院。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完善基本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全面实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医养结合、医护结合”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至2020年,实现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全覆盖。将失智人员纳入照护保险保障范围,开展失能预防工作。支持鼓励护理、养老机构发展,将符合规定的护理、养老服务机构及时纳入照护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推进居家上门服务,完善服务套餐,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个性化的照护服务。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通过租赁等形式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生活必需的辅助器具。通过积分等办法鼓励义工为失能人员提供服务。完善照护保险制度标准化服务模式,制定完善居家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照护保险经办的监督管理,建立照护保险照护经理队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照护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照护保险相衔接的商业照护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保险需求。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推进老年服装、老年保健食品、老年电子产品、老年康复辅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老年产品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租赁业务,加强产品流通推广。鼓励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为老年人购买产品提供便利。相关老年产品用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强老年用品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努力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以老年用品为主的交易市场,构建覆盖全市城乡的老年用品仓储、配送和分销网络,重点建设农村地区的连锁化零售网点。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17.强化面向老年人的金融服务。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推动老龄金融与养生、健康、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业务融合发展。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探索建立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障制度,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发挥保险业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等)
三、政策支持
1.加强规划引领。认真贯彻《南通市养老服务业“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编制实施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注重与我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地。国土部门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鼓励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联系,进行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训实习点建设、示范性培训机构建设等。扶持建立1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部门联动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免费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对取得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获证奖励。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要进一步完善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按月考核发放岗位津贴。在职在岗护理员按照人均200元每人每月给予补助,连续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非事业编制护理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每人每月。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并建立健全护理员考核奖惩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评先,其奖励金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应不少于60%,其他部分用于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等。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市、镇(区、街道)财政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科学建立经费调整机制。财政资金要优先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职业培训等养老服务短缺领域倾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年要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依法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依法可以转让、继承、赠与。要进一步细化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实现精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向高龄、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拓展。进一步完善以入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为主要依据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政策。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老龄办)
5.加大投融资政策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类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帐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风险。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标准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研制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标准,鼓励基础较好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支持养老服务协会、学会制定团体标准。加大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力度,定期对贯彻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好的养老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对获批开展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支持。
2.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市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严禁各养老机构向老年人非法集资,骗取老人钱财,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坚持正确的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适度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开展各类尊老敬老评选活动,积极营造促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不断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